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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第549號令)第九十九條(二)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者低于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只要滿足上述要求就是壓力容器。一般液氨鋼瓶都是壓力容器,除非液氨鋼瓶容積太小,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小于1.0MPa•L,液氨鋼瓶應滿足《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要求
液氨鋼瓶規格:
400升(充200公斤):直徑600mm,總長度1780mm;
800升(充400公斤):內直徑800mm,總長度2000mm